最高检发布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 监管机关不作

 admin   2015-07-04 14:18   347 人阅读  0 条评论

  国有资产流失、环境被污染,谁来追究监管机关责任?最高检昨日对外发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依据该方案,检察机关将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最高检将在北京、内蒙古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察院开展为期两年的改革试点。

  近年来,生态环境污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由于我国目前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制度还不十分完备,对此类违法行政行为缺乏有效监督。

  依据《方案》,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是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提起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是实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诉讼请求。

  最高检民行厅厅长郑新俭表示,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有许多有利的因素,如不牵涉自身利益,适合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诉讼;拥有法定的调查权,有利于调查取证和解决举证困难问题等等。因此,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对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保护公共利益不受侵犯等,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文/本报记者 孙静 综合新华社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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